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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勢,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又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 違法。二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及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六十一條規定:「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除法令別有規定外,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綜上規定,鎮長對上級機關就其鹽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有服從之義務,如有抗命情事,即構成違法行為,自得依公務員懲戒法有關規定予以懲戒。來函所述情形,該鎮長是否有抗命情事,請權責機關依法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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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勢,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又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 違法。二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及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六十一條規定:「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除法令別有規定外,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綜上規定,鎮長對上級機關就其鹽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有服從之義務,如有抗命情事,即構成違法行為,自得依公務員懲戒法有關規定予以懲戒。來函所述情形,該鎮長是否有抗命情事,請權責機關依法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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