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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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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區政諮詢委員為無給職,並非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之適用對象,且地方民意代表助理非屬公務員,其他法令亦無不可兼職之規定,故區政諮詢委員得兼任地方民意代表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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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縣市改制直轄市,原鄉(鎮、市)民代表如參選新直轄市里長並當選者,是否得同時受聘為區政諮詢委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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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省諮議員得否同時擔任縣(市)政府一級單位政務職主管疑義
4
旨:
「現任鄉鎮長可否兼任商業團體理監事」疑義
5
旨: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規定指派本機關公務員兼任評選委員者,該公務員於離去本職時,其評選委員之兼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應同時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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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辦法」第二條規定是否與行政程序法或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有所不符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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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區政諮詢委員」係由直轄市長聘任,非屬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5 條所謂之民意代表。又其與調解委員均屬無給職,自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不得兼職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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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 3 條之 6 規定,自來水法第 12 條之 3 所定居民代表,應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設有戶籍,並有居住事實。又同條所規定之社會公正人士,尚無法律明定定義,惟選任仍應依相關規範目的,審酌小組功能及性質,遴選具相當公信力人士擔任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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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公務員利用下班時間為家人及眷屬投保人壽保險,並領取佣金,有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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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落實加強防範公務員違法出租 (借) 專業證照或兼職之情事,請各機關確依公務員服務法適用之對象 (應包括聘僱人員) 列入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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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擬借調他機關人員調派駐外館處任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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