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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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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對於依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擬任人員年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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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臺灣省自來水公司可否遴用具「行政院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雇員升等考試」及格資格人員擔任一般行政職系課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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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臺灣省自來水公司可否遴用具「行政院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雇員升等考試」及格資格人員擔任一般行政職系課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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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適用「建築法」第三十四條所定特別遴用規定之職缺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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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有關依「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擬任人員之年齡是否須受未屆 65 歲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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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得否調任為該單位非機要職務之副主管,並代理原單位之機要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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