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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路總局職掌之事項,究應採一般行政機關或交通事業機構之組織型態,學理上固有優劣之論,惟其究非本質上之必然,並無公路總局執行所職掌事項必不得採用交通事業機構之組織型態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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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只要符合發布或下達之程序,以適當方法令眾人廣為週知即屬合法有效,並未強行規定應清查並通知與該法規或行政規則有關之每一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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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而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議會議場乃立法權之核心場域,民意代表於議會所為議案表決或發言享有言論免責權,司法警察如率得以偵查犯罪為由,逕行進入議會議場蒐證,不僅侵害立法權之議會自治原則,並間接破壞民主憲政發展,並使行政權或司法權得藉此干涉、控制立法權,對公益之影響甚屬重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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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空軍總部依據停發退休俸辦法第 4 條規定,委由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負責於期限內追(扣)回溢領俸金,自有法規依據,該權限之移轉已因此而發生效力,縱無踐行公告程序,僅係程序之瑕疵,係得補正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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