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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各機關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契約定期聘用未具任用資格人員,此項聘用契約,性質上為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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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準備或商議訂立行政契約之當事人使用代理人或使用人,擴大其活動領域,享受使用代理人或使用人之利益,亦應負擔代理人或使用人在為其行為過程所致之不利益。因此,人民由其使用人或委任代理人參與行政程序,因使用人或代理人之故意或過失致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於行政罰法施行前裁處者,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應負同一故意或過失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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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院研考會之組織條例規定,該機關並非臨時機關,而為任用機關。再審原告係隨業務移撥以簡派第十職等專門委員兼組長資格繼續留用人員而隨業務移撥,所留用之專門委員兼組長職務,亦非該機關定有期限之臨時職務。原審以再審原告係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之規定任職於改制前之原臺灣省經建會,改制後,再審原告本不得繼續任職於該機關,因此,再審被告依前述考試院函釋意旨,在改制後之臺灣省經建會所提報上訴人派用人員之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案審定函備註欄中逕行註明「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其離職或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時為止」等語,並未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亦無適用法規違誤之情形,難認原審判決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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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機關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甄選專任指揮,其與獲選者間所簽訂之聘用契約係以行政職務之執行為標的,形成聘用機關與受聘用人員間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行政契約,甄選結果之公告,則為要約拒絕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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