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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3105190 號
要
旨: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1 條等規定參照,中小學正式教師倘借調擔任教育部或各縣市政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並應具有所任職務任用資格,由借調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派代及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則於借調擔任職務範圍內,即得依法令規定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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