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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務員請假規則係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之授權而訂定,自無違法律保留原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5 條及第 6 條 關於公務人員因請病假已滿該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延長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等規定,符合公務員服務法之立法意旨及精神,並無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限制及規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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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有關原告向被告申請復職及侍親留職停薪,其法定要件及准否係由被告實質認定,銓敘部係依被告所陳報之資料予以登記及審定,僅為備查及其掌管之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性質。公務員應具有相當體力及健康之身心,方得勝任工作,以發揮政府組織效能揮及提昇公務效率,公務人員因罹病而請假達一定期限無法銷假,依其身體狀況,顯無法從事公務,應予留職停薪,俟來日有病癒之情形,方得向申請復職,是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5 條及第 6 條關於公務人員因請病假已滿該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延長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等規定,符合公務員服務法之立法意旨及精神,並無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限制及規範。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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