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34359人
1
旨:
關於台灣省諮議會函詢該會諮議長、諮議員是否為國籍法第二十條或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得兼具我國國籍及外國國籍規定之適用對象乙案說明
2
發文字號:
旨:
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前段及第 2 項規定免職之生效日期疑義
3
發文字號:
旨:
有關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判決確定是否應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解除其職務
4
旨: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1 條等規定參照,中小學正式教師倘借調擔任教育部或各縣市政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並應具有所任職務任用資格,由借調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派代及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則於借調擔任職務範圍內,即得依法令規定行使公權力
5
旨:
刑事訴訟法第 470 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規定參照,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故有無上述條例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未准予易科罰金」事由,須待檢察官執行時方能確定
6
旨:
如受益人有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授予利益行政處分時,受益人受領利益法律上原因失其效力,即應負返還所受領給付義務,又就該條第 2 款情形,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義務與信賴是否值得保護要件應分別視之,縱行政機關未盡調查能事,只要行為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即有該規定適用
7
旨:
撤銷回職復薪令如包含給付薪資處分,主管機關是否另以書面行政處分請求受處分人返還薪資之不當得利,宜由機關本諸權責裁量是否類推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後,不予追還原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8
旨:
有關公務人員違反選舉罷免法經判決確定是否構成地方制度法規定解除其職務之條件
9
旨:
有關九十一年一月廿九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廿八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仍以「精神病」為適用範圍一案
10
旨:
現職公務人員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前段所定情事之一,其免職生效日期應為權責機關發布免職令合法送達之日
11
旨:
某君依法派代及依限送審之任用案,嗣因送審程序違法,分別經權責機關撤銷,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後,原借支俸給得免予追繳
12
旨:
約僱人員於任職期間,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如經准許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暫不須終止契約;若嗣後被撤銷而執行徒刑,仍應終止契約,且僱用關係自契約終止之日起向後失其效力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