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919396人
1
旨:
對於依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擬任人員年齡之限制
2
發文字號:
旨:
有關依「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擬任人員之年齡是否須受未屆 65 歲之限制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