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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1 條等規定參照,中小學正式教師倘借調擔任教育部或各縣市政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並應具有所任職務任用資格,由借調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派代及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則於借調擔任職務範圍內,即得依法令規定行使公權力
2
旨:
各機關就機關公務人員任用案及嗣後經銓敘部審定案,皆屬構成行政處分且改變公務員身分,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又通說認多階段行政處分之參與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須依法規及個案情節判定,因此前述二案宜請銓敘部先針對相關法規適用過程,釐清其與人事任用機關間權限、程序、處分等性質,審認銓敘審定案有無受人事任用案拘束
3
旨:
關於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人員,擬調其他「非業務承受機關」之一般行政職系職務,得否自「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之日起,比照適用該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先行調職,再施以專長轉換訓練疑義
4
旨:
依地方制度法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需否送審
5
旨:
公立學校教師借調行政機關擔任依法應辦理送審之職務,應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並由借調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派代及送銓敘部審定
6
旨:
有關「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公布施行後,依該條例新進人事、會計、政風單位從業人員是否仍具公務人員身份疑義乙案
7
旨: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借調至行政機關擔任應送審之職務並依規定辦理派代及銓敘審定後之相關釋疑
8
旨:
某君依法派代及依限送審之任用案,嗣因送審程序違法,分別經權責機關撤銷,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後,原借支俸給得免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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