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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5535 號
要
旨:
對於程序重開之申請係在廢止或撤銷行政處分之存續力,經判決維持之行政處分亦可提起程度重開之申請,另行政訴訟再審制度係在廢棄原確定判決,並繼續進行原行政訴訟程序,是以經再審判決確定之事件,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規定提起程序重開之申請,二者可併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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