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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罹於無效,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簡易之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有瑕疵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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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後段係規定,訴願事件有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亦即若當事人依法提起訴願者,應即認其所為之先位撤銷訴訟之訴訟要件具備,並先位撤銷訴訟為合法,但若法院認定所提出之先位撤銷訴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自得無需將訴願決定撤銷,而可由法院逕為實體審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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