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公務人員辦理考績升等,原應由主管(服務)機關人事單位,就該機關公務人員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1 條規定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者,以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檢證送主管機關辦理銓敘審定,嗣主管機關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充分運用電腦科技,以提升銓審效率,並加強服務公務人員,爰設計資訊程式於各機關辦理年終考績審定後,就符合考績升等條件者,主動以電腦程式篩選,並製發考績升等銓敘審定函。對此主管機關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以電腦自動篩選並大量製發考績升等銓敘審定處分,而未逐案附記理由,尚難認為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