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職務評定審議會重行審議評定受評定人為未達良好,並就表決結果評定未達良好之依據、原因說明、適用條款、情形說明等細節,填入法務部依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16 條第 3 項所定之「當年檢察官職務評定覆評結果變更人員清冊」及「當年檢察官職務評定覆評結果未達良好人員清冊」,且將該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陳送受評定人之檢察長覆評後批示決行,實質上已變更職務評定審議會第一次初評及機關首長覆評之結果,且上述清冊實質上亦已取代檢察官職務評定表,自無再依同辦法第 7 條第 4 項將受評定人未達良好具體事由記載於職務評定表備註及具體優劣事實欄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