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5 條第 14 款規定,其規範目的在於將違失行為構成要件明確化,然而於列舉十三款違失行為後,鑒於軍中生活事實無窮,無法鉅細靡遺地逐一予以規定,為避免遺漏而為第十四款概括規定,將無法窮盡列舉的違失行為侷限於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或國防部頒定的法令,以兼顧懲罰明確性的要求。至所謂「法令」則包括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國防部令,以期適度保障軍人人權,並符合國軍特性及實際管理需求。又依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 31 點第 2 款規定內容可知,其字詞的涵義當為一般人民及國軍官兵所能理解,為受規範的國軍官兵所可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並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