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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之規定,僅賦予行政機關具有此權限,人民無從據以申請。是以,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既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申請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其縱使為形式上之申請,在性質上亦僅可認係促使行政機關發動職權,非屬於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並無應依其申請而發動職權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職務評定審議會重行審議評定受評定人為未達良好,並就表決結果評定未達良好之依據、原因說明、適用條款、情形說明等細節,填入法務部依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16 條第 3 項所定之「當年檢察官職務評定覆評結果變更人員清冊」及「當年檢察官職務評定覆評結果未達良好人員清冊」,且將該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陳送受評定人之檢察長覆評後批示決行,實質上已變更職務評定審議會第一次初評及機關首長覆評之結果,且上述清冊實質上亦已取代檢察官職務評定表,自無再依同辦法第 7 條第 4 項將受評定人未達良好具體事由記載於職務評定表備註及具體優劣事實欄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務段屬於行政機關,係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為依法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有權就所屬員工之考成(績)、差假、勤惰等事項,作成考成通知書。而臺鐵局就當事人繼續曠職達四日以上者,即應一次記二大過而為免職處分,免職未確定前先行停職,於法並無違誤,故當事人請求確認免職處分先行停職之處分無效,為無理由。此外,將當事人因繼續曠職達四日以上,經免職處分記二大過免職,記載於服務證明上,不能認為其有具體權利受到侵害,因此當事人起訴請求刪除服務證明書備註欄之記載,並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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