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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當事人主張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違法而提起行政訴訟,另就因該行政行為受有損害部分「附帶」請求國家賠償,其行政訴訟之請求與國家賠償之請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同一違法行政行為),國家賠償始有「附帶」可言。此時行政訴訟經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附帶提起國家賠償之訴部分,既屬附帶請求之性質,非可單獨提起之行政訴訟,因而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而無庸依職權移送至民事法院。至若兩者所主張之原因事實(違法行政行為)並非同一,而為各別之行為,則當事人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因非附帶請求之性質,而係獨立之國家賠償事件,應適用民事訴訟程序,由民事法院審理,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依上述規定,應依職權移送至有審判權之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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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對於公法上之債權債務關係,基於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反覆清償之負擔,於法律未特別明文規定時,可援引民法上之抵銷制度。臺北機務段對員工雖負有給付年終考成獎金及年度休假補助費之義務,惟員工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3 條及第 22 條規定係對臺北機務段亦負有繳還溢領薪津之義務,則臺北機務段單方向員工表明其給付義務與追繳權利兩相扣抵,以抵銷之方式,向員工請求返還一部分溢領金額,不足部分俟其免職確定後再函員工繳回,尚屬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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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務段屬於行政機關,係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為依法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有權就所屬員工之考成(績)、差假、勤惰等事項,作成考成通知書。而臺鐵局就當事人繼續曠職達四日以上者,即應一次記二大過而為免職處分,免職未確定前先行停職,於法並無違誤,故當事人請求確認免職處分先行停職之處分無效,為無理由。此外,將當事人因繼續曠職達四日以上,經免職處分記二大過免職,記載於服務證明上,不能認為其有具體權利受到侵害,因此當事人起訴請求刪除服務證明書備註欄之記載,並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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