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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務員與擔任考績委員之同仁間,縱因零和賽局競爭而有所謂利害衝突關係,然此非依法應自行迴避之事由。相對人如未於考績評定程序中主張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並舉出具體事實,事後始以未予迴避為由,主張該評定程序違法,自非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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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政風系統人事管理係採一條鞭之制度設計,即政風機構分別設置於各行政機關中,協助、輔助各機關首長辦理政風支援服務事項,但政風人員人事相關之任免、遷調、考績、獎懲作業,則由法務部統一辦理,亦即採取所謂雙軌制,政風人員一方面承服務機關首長之命辦理政風支援服務,一方面則兼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以執行法定執掌業務,以達成廉政目的之機構,與一般公務人員之服務機關與隸屬機關多屬重疊或垂直之情形有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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