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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行政機關對於違法之授益行政處分,於受處分人無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時,得依職權撤銷該處分;該處分經撤銷後,行政機關就於受益人應返還因該違法處分所受領之給付,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次按公務人員如單就年終考績評定不服,原則上應以服務機關為被告;如對銓敘部基於掌理公務人員敘級、敘俸職權所為考績獎懲結果之銓敘審定不服,則應以銓敘部為被告。至於服務機關就公務人員之考績評定,依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考績獎懲結果,依法核發給公務人員考績獎金、年終獎金及薪俸差額,核屬獨立於考績評定、銓敘審定以外,由服務機關所為之另一個授益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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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考績委員會以相同組成成員,就公務員恣意在前次考績會議上錄音等行為之懲處案進行討論,該全體考績委員顯為該懲處議案之當事人,且無從期待考績委員對此「涉及本身之事項」能不為偏頗、預斷,公正地行使職權,即應屬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第 1 項所擬制考績委員執行職務存有偏頗之可能,而有應迴避事由。其應予迴避而未迴避,程序即屬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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