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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8 條
現行條文: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
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
,免職。
修正時間:
民國 79 年 12 月 28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7  條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已敘本職或本官
              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額之一
              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已敘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給
              與一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者,改晉年功俸一級,其
              餘類推;已晉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第 8  條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
          ,給與半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

第 11 條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
          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連續二年列甲等者。
          二、連續三年中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俸級後,任職滿三年連續三
          年考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除依法須經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外
          ,其合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取得簡任職升官等任用
          資格,給予簡任存記。

第 12 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
              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額之獎金;已敘至
                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
                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
                與二個月俸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次辦理專案考績記二大功
                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由銓敘機關定之。專案
          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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