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已敘本職或本官
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額之一
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已敘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給
與一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者,改晉年功俸一級,其
餘類推;已晉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第 8 條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
,給與半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
第 11 條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
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連續二年列甲等者。
二、連續三年中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俸級後,任職滿三年連續三
年考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除依法須經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外
,其合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取得簡任職升官等任用
資格,給予簡任存記。
第 12 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
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額之獎金;已敘至
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
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
與二個月俸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次辦理專案考績記二大功
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由銓敘機關定之。專案
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