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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屬「一般性之資訊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訊之權利,係屬「實體權利」,凡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除具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政府均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適當之方式適時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時按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倘人民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提供其「持有」或「保管」之政府資訊,該受理申請之政府機關即應於期間內為準駁之決定;如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中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因關於政府資訊之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係採「分離原則」,受理申請之政府機關仍應就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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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本件行政機關對於受處分人之人事評定,固有判斷餘地,惟行政法院對於人事評定仍得審查其合法性,原審以行政機關具判斷餘地為由,逕未審酌該處分可能涉及之合法性事項,自有論事未盡之違誤。又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1 號解釋意旨可知,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須以法律加以明定,且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本件受處分人因酒醉駕車遭行政機關為免職處分,然行政機關所依據之規範並無法律明文授權訂定,且該規範未斟酌具體情形賦予裁量空間,亦違反比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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