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要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屬「一般性之資訊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訊之權利,係屬「實體權利」,凡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除具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政府均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適當之方式適時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時按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倘人民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提供其「持有」或「保管」之政府資訊,該受理申請之政府機關即應於期間內為準駁之決定;如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中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因關於政府資訊之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係採「分離原則」,受理申請之政府機關仍應就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
2 |
要旨:
公務員與擔任考績委員之同仁間,縱因零和賽局競爭而有所謂利害衝突關係,然此非依法應自行迴避之事由。相對人如未於考績評定程序中主張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並舉出具體事實,事後始以未予迴避為由,主張該評定程序違法,自非有據。
|
|
3 |
要旨: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第 1 項係有關自行迴避之規定,亦即當事人如具有法定迴避事由者,法律上即推定有利益衝突,無待當事人申請,依法必須迴避。
|
|
4 |
要旨: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務段屬於行政機關,係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為依法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有權就所屬員工之考成(績)、差假、勤惰等事項,作成考成通知書。而臺鐵局就當事人繼續曠職達四日以上者,即應一次記二大過而為免職處分,免職未確定前先行停職,於法並無違誤,故當事人請求確認免職處分先行停職之處分無效,為無理由。此外,將當事人因繼續曠職達四日以上,經免職處分記二大過免職,記載於服務證明上,不能認為其有具體權利受到侵害,因此當事人起訴請求刪除服務證明書備註欄之記載,並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
5 |
要旨:
政風系統人事管理係採一條鞭之制度設計,即政風機構分別設置於各行政機關中,協助、輔助各機關首長辦理政風支援服務事項,但政風人員人事相關之任免、遷調、考績、獎懲作業,則由法務部統一辦理,亦即採取所謂雙軌制,政風人員一方面承服務機關首長之命辦理政風支援服務,一方面則兼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以執行法定執掌業務,以達成廉政目的之機構,與一般公務人員之服務機關與隸屬機關多屬重疊或垂直之情形有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
6 |
要旨:
考績委員會以相同組成成員,就公務員恣意在前次考績會議上錄音等行為之懲處案進行討論,該全體考績委員顯為該懲處議案之當事人,且無從期待考績委員對此「涉及本身之事項」能不為偏頗、預斷,公正地行使職權,即應屬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第 1 項所擬制考績委員執行職務存有偏頗之可能,而有應迴避事由。其應予迴避而未迴避,程序即屬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
7 |
要旨:
機關單位主管對於受考公務員平時表現予以考核,無非其職務範圍內之行為,且為領導統御所必要,自不能將「考核下屬表現」之行為,遽認為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
|
8 |
要旨:
迴避事由可分為絕對與相對事由,絕對事由之應迴避之人,自始即不得參與決定之程序,伴隨的是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及依職權命迴避之順序;而相對事由,依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基本上屬於申請迴避,原則上由申請者舉證在無迴避下,程序之進行或結果將產生偏頗之虞,至姚是否有偏頗,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合理判斷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