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28426人
1
旨:
公務人員考績之救濟事件,原處分機關之認定,以顯名於行政處分上之名義為原則;惟如係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行政處分,再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則例外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2
發文字號:
旨:
檢送辦理保障業務參考資料
3
發文字號:
旨:
檢送辦理保障業務參考資料
4
發文字號:
旨:
各機關於作成人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釐清事實上及法律上爭議,作成合法適當之行政決定
5
發文字號:
旨:
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是否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之主管機關疑義
6
旨:
檢送各機關辦理申訴、復審業務參考資料乙份
7
旨:
補充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8
旨:
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是否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二條第三項所稱主管機關?其所屬公務人員申請進修費用補助標準疑義
9
旨:
檢送辦理保障業務參考資料
10
旨:
檢送各機關辦理保障業務參考資料
11
旨:
機關辦理受考人考績與平時考核懲處,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分前應給予受考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12
旨:
修正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部分規定暨增訂考績(成)結果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