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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考試機關所為考試程序有無瑕疵,對事實之認定有無違誤等事項,已逾判斷餘地範圍,非不得由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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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典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各種考試命題、閱卷、審查、口試或實地考試,除由典試委員擔任者外,必要時,得增聘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辦理。另參照典試法第 1 條、第 2 條、第 14 條及第 15 條等規定,可知,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設典試委員會以決定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審查標準、錄取標準以及應考人考試成績審查等事項,並由典試委員或命題委員命擬試題。故國家考試命題及評分,乃典試委員、命題委員或閱卷委員基於法律規定,依據其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智識判斷,具有高度專業性及屬人性,其法律性質為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餘地」,應受尊重,其他機關甚至法院均不得以其自己判斷,代替典試委員評定分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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