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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本件行為人所考取之職務,係依據考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為因應特殊機關之需要,考試院得舉辦特種考試,並為轉調期間之限制所生,其於限制轉調期間內尚不得請求應該該種考試之官等俸級而受銓敘。行為人雖主張服兵役係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然行為人於報考前已明知尚負兵役義務,即無不可歸責可言。行為人復主張服兵役係人民義務,應優先於轉調限制之服務義務,故該條應解釋為自願轉調方可適用云云,然服兵役與轉調限制規定非屬類同而無從類比,且既行為人得於參加特種考試前審酌於限制轉調期內服兵役之可能,且行政機關已依法予以留職停薪,難謂有認事用法不當或漏未考量行為人權益等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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