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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之權限委任、委託,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轉移,有關警察職務遴任權限,並無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轉移,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之適用。次按上訴意旨係對於原判決業經詳予論述不採之事由再予爭執,並就原審證據取捨與事實認定之職權行使,指摘其不當,或係以其一己對法規之主觀見解,任意指摘原判決所為論斷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自難認為合法之上訴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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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應考人試卷之評閱及考試成績之評定,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屬人性之評定,法院為司法審查時,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因此,如依形式觀察既無判斷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基於尊重考試機關就具有高度專業性與屬人性之考試評分事項之決定,有其判斷餘地,並非經由調查即可取代考試機關之判斷,故無調查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按公務人員曾任之年資需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始得按年核計加級,此參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即可得知。又職稱相同之職務,未必皆歸列相同職等,如係歸列不同職等,其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即屬不相當,自無法遽以職稱相同即予採計提敘俸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旨:
本件行為人所考取之職務,係依據考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為因應特殊機關之需要,考試院得舉辦特種考試,並為轉調期間之限制所生,其於限制轉調期間內尚不得請求應該該種考試之官等俸級而受銓敘。行為人雖主張服兵役係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然行為人於報考前已明知尚負兵役義務,即無不可歸責可言。行為人復主張服兵役係人民義務,應優先於轉調限制之服務義務,故該條應解釋為自願轉調方可適用云云,然服兵役與轉調限制規定非屬類同而無從類比,且既行為人得於參加特種考試前審酌於限制轉調期內服兵役之可能,且行政機關已依法予以留職停薪,難謂有認事用法不當或漏未考量行為人權益等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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