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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所謂「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係指不構成得提起行政爭訟之行政處分之人事行政行為。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如屬行政處分,既得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求救濟,則作成此行政處分時,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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