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8207303人
1
裁判字號:
旨:
申訴、視為訴願之再申訴程序,係教師提起撤銷訴訟之必備要件,倘未經合法之申訴、再申訴程序,逕行提起撤銷訴訟,即有起訴不合法之情形。又教師倘提起申訴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對已決定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者,申訴受理機關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教師即無從續行為合法申訴、再申訴程序,則其進而提起撤銷訴訟,即屬不備起訴要件,且不能補正,行政法院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裁定駁回。此外,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聘任關係,係由雙方締結互付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關係,教師負有給付有助於學校執行教育事務之職務上義務,學校則負有給付薪資報酬為對價之義務。因此,公立學校給付教師之薪資、考績獎金等報酬,係因行政契約之法律關係所生之對待給付義務,性質上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所指之「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不生以書面行政處分核定教師應返還金錢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受主管機關銓敘部委託辦理公教人員保險業務,屬依法受中央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