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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5-1 條之規定,被保險人退保改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不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其原有保險年資予以保留,俟其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職(伍)時,得經由原服務機關學校,依同法第 14 條規定標準,按其退保當月保險俸(薪)給,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亦即,如有因身份改變,而向其他之社會保險為投保者,為保障其老年給付之權益,縱其非能符合養老給付之條件,仍可保留相關年資而就其退保當月保險俸給,請領保險養老給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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