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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有管轄權之機關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喪失管轄權外,不因其將權限之一部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而發生喪失管轄權之效果。縱其未將委任或委託之權限收回,仍得自行受理人民之申請案並為准駁之決定。是國防部依軍人保險條例第 4 條規定為軍人保險之主管機關,其雖依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及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1 款、第 8 條規定,將部分軍人保險事項、保險業務委託、委任他機關辦理,惟其就被保險人停役期間保險年資得否接續併計一事,仍有准駁之權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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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請領失能補償費。惟以失能給付之目的,在於填補被保險人因失能導致勞動能力減損所生之收入損失,自應以被保險人整體勞動能力為評估對象,並以其勞動能力減損之比例,調整應給付之失能給付金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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