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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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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707 號
要
旨: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公務人員曾任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亦即如未具備有公務員身分者,自不得採計提敘俸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117 號
要
旨:
優惠存款制度之形成及沿革,實乃政策性之補助措施,於審酌政府財力負擔及各類公務人員待遇類型等因素,考量整體公益衡平原則,並兼顧退休公教人員之實質權益保障,在政府補助性支出之資源有限情況下,主管機關自得本其權責就適用之對象與範圍,為必要及限定性之分配,以期有限之資源發揮最大之效益。故以公保優存要點第 2 點而言,辦理優惠存款須同時符合該點規定中之 3 項要件,若有不符者,自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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