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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12年訴字第 1410 號
要
旨:
行政文書之送達,係法定送達機關將應送達於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文書,依有關送達規定,交付於應受送達人本人,不能交付本人時,以其他方式使其知悉文書內容或居於可得知悉之地位,俾使行政行為發生法定效力,並利應受送達人決定是否為必要之行為,以保障其權益。又送達僅須符合對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之一處所為送達、寄存送達或補充送達之規定,即屬合法,並不以須同時對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及就業處所等處併為傳喚通知為必要。(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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