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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作成前,未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記明其理由,或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而有程序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第 2 項前段規定,若在訴願程序終結前,已由原處分機關將理由補充予當事人知悉,當事人也依該等理由,有向原處分機關陳明其意見的機會,供原處分機關參酌而重新審查原處分合法、妥當性,以資決定是否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者,就可認原處分的程序瑕疵已依上開規定而補正。
2
裁判字號:
旨:
對公務人員記一大過之處分,僅屬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尚非行政處分,不得以復審之程序請求救濟。
3
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依法規的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的義務時,即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考慮一切對個案具有重要性,包括有利及不利當事人的情形,避免偏頗。
4
裁判字號:
旨:
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 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1 年內」之書面追繳期間,應屬特別規定之時效期間,且合法機關行使請求權所為書面處分之生效,仍須以合法送達處分相對人為要件,始為合法,不得以行政處分作成時已生內部效力為由,主張應以行政處分之作成而非送達,作為時效中斷之基礎。
5
裁判字號:
旨:
公務人員辦理考績升等,原應由主管(服務)機關人事單位,就該機關公務人員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1 條規定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者,以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檢證送主管機關辦理銓敘審定,嗣主管機關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充分運用電腦科技,以提升銓審效率,並加強服務公務人員,爰設計資訊程式於各機關辦理年終考績審定後,就符合考績升等條件者,主動以電腦程式篩選,並製發考績升等銓敘審定函。對此主管機關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以電腦自動篩選並大量製發考績升等銓敘審定處分,而未逐案附記理由,尚難認為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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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對於公務員所為人事行政行為既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則人事行政行為事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自不得援引行政程序法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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