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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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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法務部就有關國防部以函駁回迴避申請之決定,依法提起覆決申請一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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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施行後,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將尚未終結之復審事件儘速移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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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之復審事件,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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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為確保公務人員請求救濟之權益,請於公務人員派免令說明欄加列救濟規定之教示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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