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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及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之規定,其程序既然較諸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更為嚴謹,且有利於受考人,自應優先適用,僅於受考人不能收受或拒不簽收考績通知書時,始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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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應受送達人既已遭法院限制住居於該應送達處所,並已將戶籍遷至該處,則依經驗法則,該代收郵件之大廈管理員理應於代為收受後數日內即已轉交應受送達人完畢,而以應受送達人實際受領系爭原處分書時起發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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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上級機關因職務關係對下級機關屬員作成不利人事處分,不採郵務送達而以會晤方式至辦公處所為送達者,自收發部門至承辦人員之公文簽核作業期間,並非相對人可得支配收受之範圍,尚難謂已合法送達於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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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按申請人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申請,係屬人民對行政機關所為公法上之意思表示,其申請程式因係以提出書面、藉由原任職機關轉送之方式到達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故性質上與民法規定之非對話意思表示相類似,有關該項意思表示之效力,因行政法上欠缺相關規範,應類推適用民法有關非對話意思表示之規定。依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是以,申請人如欲撤回發還申請,必須在發還申請之意思表示到達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前或同時,對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為撤回之通知,始生撤回效力;如申請人係在該發還申請之意思表示到達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後,始通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欲撤回該項申請,自無從發生撤回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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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行政機關對於所屬官員所為之獎懲令,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2 條第 2 項等規定,於必要時得以電子文件送達,此種送達之性質,視為機關自行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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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按申請抄閱卷宗之准駁本屬程序行為,原則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得於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而所謂程序行為,通常係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程序之過程中以達成實體裁決為目的的相關行為或措施而言,至於在通常情形,當事人申請抄閱卷宗遭受拒絕,而實體決定結果又受到不利行政處分,則對於實體決定當然可提起撤銷訴訟,並得於撤銷訴訟中一併指摘不准利用卷宗資料構成處分之瑕疵。蓋在法律政策上,對程序決定原則上僅能隨同實體決定請求法律救濟,係為避免行政程序因程序行為之爭訟而延誤,尤其可以防止當事人濫用程序行為之爭訟,阻礙行政程序之進行,而本案決定是否受程序違反之影響,尚未可知,對程序決定隨同實體決定請求救濟,符合法律救濟之利益,以預防對程序行為及本案之決定,併行二救濟程序,乃致發生不能調和之歧異情事發生 (參照學者吳庚所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九十二年八月增訂八版,第三三一頁及第五五六頁;陳敏所著「行政法總論」九十二年一月三版,第七七八頁) 又法務部九十一年九月二日法律字第○九一○○三三六六三號函釋:「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申請閱覽卷宗請求權,...係屬『行政程序中之個案資訊公開』。上開申請閱覽卷宗請求權,屬程序權利,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請求遭拒絕時,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僅得對於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亦同斯旨。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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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44 條規定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又公務員就對其所為之非行政處分性質的人事行為,得依據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6 條之規定,請求為人事行為之機關提供資訊,例如提供相關卷宗供閱覽。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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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要旨:
誤將應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之事件,移送於無管轄權之訴願機關處理,且竟作成訴願決定者,訴願之程序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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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要旨:
年終工作獎金於公務人員俸給法既未規定,而其又僅屬給與公務人員獎勵、福利之性質,並非限制或剝奪公務人員之權利,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自非必以法律規範之,是行政院基於主管機關地位訂定前揭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作為規範下級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之一般性規定,實為法律規範之前之過渡性行政規則,其合法、合憲性自應予承認,與法律保留原則尚無違背,自得予以適用。次按「平等原則」乃相同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之謂。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對於 94 年 12 月辭職而未在職者,皆不予核發年終工作獎金,即對於相同情形並無為差別待遇。至於年中離職者與前述退休、資遣等事件,顯非相同事件,其年終工作獎金之核發,自無必然等同處理之問題。再者,限於國家之財政,行政院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訂定前揭注意事項,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此與恣意裁量誠屬有間;又被告係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作為核發之依據,亦無恣意裁量之情形。另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對於年終工作獎金發給之對象及其標準,均已明定,則原告對於未能領取之年終工作獎金,認有請求之權利,固得依法循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即已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至於其請求是否有理由,核屬另一問題。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均不足採。 裁判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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