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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要旨: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固規定,公務人員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得支領加班費,惟村里長非屬公務人員,其事務補助費之性質係村里長處理村里事務之公款而非薪資,故事務補助費尚不適用加班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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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要旨:
有關公務人員依據規定向服務機關請求提供資訊或閱覽卷宗,經服務機關拒絕,提起行政救濟之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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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公務人員之申訴案件,服務機關於作成申訴函復時,請表明申訴人如不服,於函復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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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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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生效後,公務人員對於修正生效前之管理措施或處置,如有不服得於本法修正生效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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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修正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成) 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條文暨增訂交通事業人員考成結果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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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機關如若發現公務人員申請加班不實而詐得加班時數且完成補休,得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117、121 條等規定,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撤銷原核定之加班及加班補休,改以其他假別登記或以曠職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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