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要旨:
機關辦理法律服務採購應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採行合宜作業方式,以達採購預期目標
|
2 |
要旨:
公務人員有因公涉訟之輔助費用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 102.05.24 修正生效前,仍應適用 5 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時效尚未完成者,則得依現行之第 131 條規定,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3 |
要旨:
公務人員涉訟行為,如經審認執行職務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者,均認非屬依法執行職務而不予涉訟輔助。給予涉訟輔助費用後,如認原授予利益處分係屬違法,經撤銷、廢止而溯及既往失效時,應返還受領之給付
|
4 |
要旨:
鎮民代表會副主席以下代表因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涉訟輔助之認定權責機關疑義
|
5 |
要旨: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申請,其請求權 5 年時效之起算疑義
|
6 |
要旨:
函復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申請,其請求權 5 年時效之起算疑義
|
7 |
要旨: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申請,其請求權 5 年消滅時效之補充規定
|
8 |
要旨: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申請其請求權時效為 5 年之規定
|
9 |
要旨:
公務人員申請因公涉訟輔助費用之時效起算點,應以偵查、民刑事訴訟每一審級,有涉訟並延聘律師予以輔助事實發生時各別起算
|
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