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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有關醫院員工集中隔離管理之措施,係衛生局依據行政院召開之研商臺北市立和平醫院醫護人員感染 SARS 因應措施會議及地方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召開之「防止 SARS 疫情擴大緊急應變小組會議」之決議辦理。該決議所為之具體措施,係主管機關依行為時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之下命處分。雖其相對人並非特定,然依其決定或措施之內容可以確定應受管制之人員,性質上為一般處分,經該主管機關以發布新聞代替通知,即對受管制人員發生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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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關於對於公務員所為人事行政行為既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則人事行政行為事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自不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至為灼然。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而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僅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並非其兼任之行政「身分」,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況且公務員服務法所規定者乃公務人員於履行職務時,所必須遵循之行為準則,並無保障公務員身分之相關規定。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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