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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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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於復職報到後,溯及自停職處分生效日起回復其公務人員身分應有之權益。公務人員受羈押職務當然停止,停職原因消滅後,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辦理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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