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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刑事訴訟法第 470 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規定參照,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故有無上述條例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未准予易科罰金」事由,須待檢察官執行時方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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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於復職報到後,溯及自停職處分生效日起回復其公務人員身分應有之權益。公務人員受羈押職務當然停止,停職原因消滅後,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辦理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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