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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處分係因相對人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7 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而遭裁處罰鍰,故就其影響之層面與範圍及所涉利害關係人人數等因素判斷,均顯難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 9 條所規範「通訊傳播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與涉及通訊傳播事業經營權取得、變更或消滅之處分案之審議」等委員會審議事項相提並論,基於行政效能之考量,當無強制召開聽證會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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