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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負擔本身具有實質之規制內容,對處分相對人形成負擔性規制效力,亦為獨立的行政處分,因此不同於僅為行政處分成分之期限或條件。如果主要處分仍有存續力,對於違反其所附負擔之義務者,並得以直接強制或間接強制方法執行之。故相對人得單獨訴請撤銷該負擔,以強化人民訴訟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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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原處分係因相對人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7 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而遭裁處罰鍰,故就其影響之層面與範圍及所涉利害關係人人數等因素判斷,均顯難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 9 條所規範「通訊傳播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與涉及通訊傳播事業經營權取得、變更或消滅之處分案之審議」等委員會審議事項相提並論,基於行政效能之考量,當無強制召開聽證會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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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換照許可處分之性質屬於裁量處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不違反行政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及一般法律原則下,得依其裁量權限而於換照許可處分時附加附款。又衛星廣播電視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或政黨不得直接、間接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即為一般所謂的黨政軍條款。黨政軍條款為准許換照之審查要件之一,故裁量處分之附款與換照許可間具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附款不具有獨立性,不得僅以附款作為撤銷之訴的對象而單獨對之提起撤銷之訴。惟基於公司法股票自由轉讓原則,無從阻止他人買受股票,行為人對上層有違反黨政軍條款情形之股東的持股狀況無預見可能性,無法排除或拒絕黨政軍於集中交易市場購買上層股東公司股份。亦無正當權源或得本於一己之力獨立改正排除被投資之狀態,故裁量處分之附款,違反期待可能性原則,於法有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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