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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判斷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所為之函文,究為一行政處分或單純事實通知或理由說明,應以該函文是否具備行政處分各要素為斷,其中尤以法效性為要。又有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與該行為是否遭裁罰處分,仍有區別,是本件通傳會以換照處分附解除條件許可媒體業者換照,其解除條件係以該媒體自換照日起 1 年內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7 條或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事為條件成就之要件,是以,判斷該解除條件是否成就,自應以「該媒體自換照日起 1 年內有無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7 條或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情事」為斷,而非以其是否經裁罰處分為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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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一)按衛星廣播電視法所規定衛星廣播電視經營之申請;許可營運後, 6 年期限屆滿換照之申請,其許可並非一般性人民行為禁止之解除 ,而是給予申請人特別之利益。主管機關並非原則上應予許可,而 是應依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裁量是否許可申請。又申請衛星廣播電視 事業經營,既應提出申請書及營運計畫,由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規 定裁量是否許可申請,則經許可後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有變更 ,而應依上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3條第1項本文向主管機關申請變 更者,是否應予許可,亦應由主管機關裁量決定之,始能貫徹經營 許可之目的。(二)處分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裁量權限,本身即含有為附款之權限,行 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即是其法律依據。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處 分之同時為附款,並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尤其行政事件之性質, 涉及未來預測性或風險評估時,而主管機關又是獨立機關時,處分 機關有寬廣為附款(種類、內容)之形成空間。惟行政機關行使裁 量處分為附款之裁量權限時,其所據之事實之有無,應依證據認定 ,無裁量之問題。受處分人爭訟附款之合法性時,事實審法院應就 為裁量所據事實之有無為認定,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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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關於廣播電視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內容,與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所列審核衛星廣播電視換照申請案件所應考量之事項,存有明顯差異,足見行政機關在審查無線電視頻道與衛星電視頻道之申請換照案件時,應予裁量之事項確有不同。而行政機關既係就頻道性質與應審查事項相異之頻道換照申請作不同處置,即無違反平等原則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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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5 條、第 6 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之經營,係採申請許可制,於許可營運後,在 6 年有效期限屆滿前,應為換照之申請,其許可並非一般性人民行為禁止之解除,而是給予申請人特別之利益,主管機關並非原則上應予許可,而應依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裁量決定是否許可申請,是主管機關依同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所為之換照許可處分,自屬於裁量處分性質。則主管機關於不違反行政處分之目的及具有正當合理關聯下,自得依其裁量權限於原換照許可處分附加條款。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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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召開聽證會如係以「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為其要件,其就是否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之認定,依其本於職權所訂定之行政規則作為判斷標準,尚屬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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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經營衛星廣播事業應經申請取得許可執照,始得為之,其執照之有效期限為六年,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衛廣事業執照之初次申請與續行換照申請,性質上為附六年期限之授益行政處分,惟衛星廣播電視法關於換發照之要件及程序另有明文規範,並非當然適用初次申請許可執照之發照規定。又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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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處分之附款,既在達成行政處分及其所根據法律之目的,附款之合法性原因,即存在於該法律目的。如以附款達成非行政處分目的之其他目的,縱然該其他目的本身亦具有意義,但該目的並不在附款所根據實體規定之授權內,仍構成裁量之瑕疵。
8
裁判字號:
旨:
負擔本身具有實質之規制內容,對處分相對人形成負擔性規制效力,亦為獨立的行政處分,因此不同於僅為行政處分成分之期限或條件。如果主要處分仍有存續力,對於違反其所附負擔之義務者,並得以直接強制或間接強制方法執行之。故相對人得單獨訴請撤銷該負擔,以強化人民訴訟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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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換照許可處分之性質屬於裁量處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不違反行政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及一般法律原則下,得依其裁量權限而於換照許可處分時附加附款。又衛星廣播電視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或政黨不得直接、間接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即為一般所謂的黨政軍條款。黨政軍條款為准許換照之審查要件之一,故裁量處分之附款與換照許可間具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附款不具有獨立性,不得僅以附款作為撤銷之訴的對象而單獨對之提起撤銷之訴。惟基於公司法股票自由轉讓原則,無從阻止他人買受股票,行為人對上層有違反黨政軍條款情形之股東的持股狀況無預見可能性,無法排除或拒絕黨政軍於集中交易市場購買上層股東公司股份。亦無正當權源或得本於一己之力獨立改正排除被投資之狀態,故裁量處分之附款,違反期待可能性原則,於法有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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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效期屆滿前申請換發執照,經主管機關以原處分附解除條件許可換照,解除條件成就時,換照處分失其效力。其中,自換照日起一年內如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7 條或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則換照處分失其效力,有行政裁量怠惰之虞,且不符合該機關決議之撤換分流審核原則;另自換照日起六個月內,節目首播率未達 40% ,換照處分失其效力,亦未符合明確性原則及平等原則。故該附款均屬違誤,應予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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