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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關於廣播電視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內容,與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所列審核衛星廣播電視換照申請案件所應考量之事項,存有明顯差異,足見行政機關在審查無線電視頻道與衛星電視頻道之申請換照案件時,應予裁量之事項確有不同。而行政機關既係就頻道性質與應審查事項相異之頻道換照申請作不同處置,即無違反平等原則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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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7 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製播新聞不得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之目的,係為避免因未查證或查證不確實,致新聞製播發生被片斷取材、煽情、誇大、偏頗等失衡情事,致生損害於公共利益,此與同法第 44 條、第 45 條分別規範利害關係人得要求更正錯誤及被害人就侵害其人格權內容得請求修正、防止或賠償之機制,其等規範目的及手段不同,自難以有後者規定即免除上訴人有事實查證之義務。又同法第 27 條第 3 項第 4 款所稱之「製播新聞」為製播新聞節目,而新聞節目係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因此,製播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新聞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俱屬製播新聞之範疇。故形式上縱為談話性節目(政論節目),實質上係藉由民眾參與各場政治活動,蒐集個資及通訊資料,藉以掌控民眾之行蹤及支持特定候選人之意向等情之節目,符合前述新聞節目之定義,自屬新聞節目之一種。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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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處分之附款,既在達成行政處分及其所根據法律之目的,附款之合法性原因,即存在於該法律目的。如以附款達成非行政處分目的之其他目的,縱然該其他目的本身亦具有意義,但該目的並不在附款所根據實體規定之授權內,仍構成裁量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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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效期屆滿前申請換發執照,經主管機關以原處分附解除條件許可換照,解除條件成就時,換照處分失其效力。其中,自換照日起一年內如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7 條或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則換照處分失其效力,有行政裁量怠惰之虞,且不符合該機關決議之撤換分流審核原則;另自換照日起六個月內,節目首播率未達 40% ,換照處分失其效力,亦未符合明確性原則及平等原則。故該附款均屬違誤,應予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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