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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立法委員所提出之電信法第 8 條第 2 項法律上之疑義,建議比照一般授權體例,明定規範特定事項之法規命令由主管機關定之,並敘明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所列之法規命令名稱,俾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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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係指行政處分相對人於符合相關條件時,縱該行政處分已發生形式確定力,仍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又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雖生形式存續力而告確定,然如為該確定處分基礎之另一行政處分已變更,則該處分相對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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