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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一)按衛星廣播電視法所規定衛星廣播電視經營之申請;許可營運後, 6 年期限屆滿換照之申請,其許可並非一般性人民行為禁止之解除 ,而是給予申請人特別之利益。主管機關並非原則上應予許可,而 是應依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裁量是否許可申請。又申請衛星廣播電視 事業經營,既應提出申請書及營運計畫,由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規 定裁量是否許可申請,則經許可後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有變更 ,而應依上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3條第1項本文向主管機關申請變 更者,是否應予許可,亦應由主管機關裁量決定之,始能貫徹經營 許可之目的。(二)處分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裁量權限,本身即含有為附款之權限,行 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即是其法律依據。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處 分之同時為附款,並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尤其行政事件之性質, 涉及未來預測性或風險評估時,而主管機關又是獨立機關時,處分 機關有寬廣為附款(種類、內容)之形成空間。惟行政機關行使裁 量處分為附款之裁量權限時,其所據之事實之有無,應依證據認定 ,無裁量之問題。受處分人爭訟附款之合法性時,事實審法院應就 為裁量所據事實之有無為認定,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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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授益處分附負擔,該負擔係與授益處分相結合,而對處分相對人所設定之作為與不作為之義務,本身形成對處分相對人之負擔性規制效力。授益處分附負擔,該負擔不影響授益處分之生效,然處分相對人不履行該負擔者,授益處分作成機關除得廢止該授益處分外,亦得不廢止該授益處分,而強制處分相對人履行。此是授益處分附負擔與附條件之重要區別。是行政處分之附款係對受處分人形成負擔性之規制效力,即勘認其性質為負擔。又附款所課予受處分人具繼續性之作為及不作為義務,不因受處分人曾一次履行而告消滅者。因而受處分人縱曾履行該等義務,然嗣後不再履行時,行政機關尚得強制受處分人履行。則判決認受處分人不履行該附款,至多效果止於廢止原處分而不及於其他;受處分人已履行全部附款,行政機關亦不得廢止原處分等,法律見解即有誤認,判決據以認受處分人請求撤銷系爭附款,無權利保護必要,而駁回請求撤銷系爭附款之訴訟,自有適用法規錯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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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事件之性質,涉及未來預測性或風險評估,而主管機關又是獨立機關時,處分機關就特定事實對未來會發生如何結果之預測或風險之評估,是否合理可支持;及在此預測或評估下,行使裁量權採取防制行為而添加附款,方法(手段)及目的間是否具有合理關聯性而訴訟時,司法應為低密度之審查,法院不得以自己之預測評估取代獨立機關之預測評估,俾符合機關功能最適原則。 參考法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 條、第 13 條第 1 項,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第 94 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 1 條、第 5 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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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處分之附款,既在達成行政處分及其所根據法律之目的,附款之合法性原因,即存在於該法律目的。如以附款達成非行政處分目的之其他目的,縱然該其他目的本身亦具有意義,但該目的並不在附款所根據實體規定之授權內,仍構成裁量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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