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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廣播電視錄影節目帶之審查及合格證明文件之核發等業務係由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已涉及公權力之行使,且依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規定得委託專業民間團體辦理,為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之權限委託,此非政府採購法適用之私經濟行政範圍,不生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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