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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若電視事業之股東有轉讓股權而使股權結果有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指持股過半之情形,即不應予以許可。另在廣播電視法第 44 條之 1 第 4 款亦有針對發起人為股數變動達設立許可申請書所載預定實收資本額過半時,得廢止其許可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旨:
按廣播電視法 14 條第 1 項既規定廣電事業變更負責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當然應於具體個案中就擬任負責人之適任能力進行調查與判斷,方能落實此規定之實質意涵;又前開規定不僅「變更負責人」應經主管機關同意,「股權之轉讓」亦須經主管機關同意。從而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雖未直接轉移,但其背後之母控股公司股權移轉,實質上即生股權移轉效果,在此經營權轉換之情況下所為負責人變更,早已超脫單純因為公司治理需要或負責人個人因素導致之人員更迭,主管機關將之視為股權轉讓案件予以審查,並非無據。次按廣播電視法第 4 條第 1 項既明定廣電事業使用之電波頻率為國家所有,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劃支配,此一觀點下,規範媒體經營權之許可,乃至於廣播電視法第 14 條所規範之股權轉讓「許可」,其法律上性質應為「特許」,而非單純之許可而已。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旨:
行政處分之附款,既在達成行政處分及其所根據法律之目的,附款之合法性原因,即存在於該法律目的。如以附款達成非行政處分目的之其他目的,縱然該其他目的本身亦具有意義,但該目的並不在附款所根據實體規定之授權內,仍構成裁量之瑕疵。
4
旨:
行政處分添加之附款,固不得違背該處分的目的,且應與該處分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然附款所涉及之行政事件性質,如涉及未來發展的預測性或風險評估,且原處分機關為獨立機關時,司法機關應採低密度審查,尤不得以自己的預測、評估取代獨立機關的預測、評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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