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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第 20 條
現行條文:
(刪除)
修正時間:
民國 82 年 08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20 條  電臺對國內廣播播音語言應以國語為主,方言應逐年減少,其所應占比率
          ,由新聞局視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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