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要旨:
關於廣播電視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內容,與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所列審核衛星廣播電視換照申請案件所應考量之事項,存有明顯差異,足見行政機關在審查無線電視頻道與衛星電視頻道之申請換照案件時,應予裁量之事項確有不同。而行政機關既係就頻道性質與應審查事項相異之頻道換照申請作不同處置,即無違反平等原則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
2 |
要旨:
行政事件之性質,如涉及未來發展之預測性或風險評估,且主管機關為獨立機關時,法院對於主管機關就未來發展所為之預測或風險之評估是否合理可支持;或在上開預測或評估下,行使裁量權而添加之附款,方法及目的間是否具有合理關聯性,應為低密度之審查,尚不得以自己之預測評估取代獨立機關之預測評估。
|
|
3 |
要旨:
若電視事業之股東有轉讓股權而使股權結果有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指持股過半之情形,即不應予以許可。另在廣播電視法第 44 條之 1 第 4 款亦有針對發起人為股數變動達設立許可申請書所載預定實收資本額過半時,得廢止其許可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
4 |
要旨:
廣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換照之許可,並非對於人民一般行為自由的回復,而是給予特別之利益,主管機關得裁量決定是否許可申請,亦可於不違反行政處分之目的及具有正當合理關聯下附加附款。
|
|
5 |
要旨:
行政法律關係的相對人,如因行政機關所為公權力行為而負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者,均須以有期待可能性為前提,此即人民對公眾事務負擔義務的界限。
|
|
6 |
要旨:
行政處分添加之附款,固不得違背該處分的目的,且應與該處分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然附款所涉及之行政事件性質,如涉及未來發展的預測性或風險評估,且原處分機關為獨立機關時,司法機關應採低密度審查,尤不得以自己的預測、評估取代獨立機關的預測、評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