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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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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關於有線電視系統之收視費用審議結果之公告,若地方政府認為係實質之法規命令,則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57 之規定決定該生效之時點,至於,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業者要求消費者補繳調漲之差額費用,該補繳通知是否合乎有線電視系統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契約書範本及相關法令規定暨其是否有此追繳權利等,因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之解釋,則應先建請徵詢各該主管機關之意見
2
旨:
公告「九十三年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 (MOD) 基本頻道收視費用」相關事宜
3
旨:
「臺北縣九十四年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4
旨:
「九十四年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 (MOD) 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與其相關事項
5
旨:
公告「臺北縣 95 年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基本頻道收視費用」相關事宜
6
旨:
公告「95 年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 (MOD) 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與其相關事項
7
旨:
公告「臺北縣 96 年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基本頻道收視費用」相關事宜,如有收費不當、惡性競爭而有損害訂戶權益者,依相關規定處理
8
旨:
公告「96 年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MOD) 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暫行費率」與其相關事項,若有損害訂戶權益者依相關規定處理
9
旨:
公告「臺北縣 97 年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基本頻道收視費用」相關事宜
10
旨:
公告「臺北縣 99 年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基本頻道收視費用」相關事宜
11
旨:
公告「新北市 100 年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裝機費、復機費、移機費等相關事宜
12
旨:
公告「新北市 101 年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裝機費、復機費、移機費等相關事宜
13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等規定,公告「新北市 102 年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裝機費、復機費、移機費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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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 103 年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基本頻道收視費用及裝機費、復機費等事宜,並若公告前已訂有契約且其收費低於前開收費標準者,應依原契約所定價格至契約期限屆滿;若高於收費標準者,則應提供收視戶退費、延長收視等相關補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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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有關「新北市 104 年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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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自即日起至 104.12.31 日止公告並實施「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營運新北市(板橋、新莊、三重)104 年有線廣播電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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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公告「新北市政府 104 年度原住民族語魔法學院實施計畫- 師資甄選暨培訓計畫」委由新北市蘆洲區仁愛國民小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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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 105 年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基本頻道收視費用」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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