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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委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及澎湖縣政府辦理申請進入各該管理自然保留區之許可暨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7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98 條之行政處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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